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