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