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