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