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