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焚烧垃圾、冥纸,抛洒祭祀物品;
(二)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
(五)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不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遵守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