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不减速慢行或者不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行经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

(四)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物、吐痰;

(五)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六)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