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不减速慢行或者不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三)行经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四)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物、吐痰;(五)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六)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