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通行,违反规定逆向行驶;(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或者人行横道,不主动避让行人;(三)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滞留;(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五)驾驶中手持使用通讯工具、牵引动物;(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加装雨蓬等装置;(七)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