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嬉闹。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