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二条有效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二)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嬉闹。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