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合法适当、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