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爱护公共财物;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扶弱助残,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五)注重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七)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八)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拒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

(十)文明上网,不信谣传谣,理性发言跟帖,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十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