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