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与利用第九条有效河道治理规划和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其他行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