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河道治理规划和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其他行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