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检举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道治理、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