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检举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道治理、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