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条有效河道治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防洪标准、输水标准、生态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行洪、输水畅通,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河道治理应当在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治理,采取清淤疏浚、截污治污、景观绿化等生态修复措施,打造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