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举报受理等工作,并承办本级河长交办的工作。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