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