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