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河道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河道治理和保护等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