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新设置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