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