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