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有计划地治理河道水体。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海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工业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生活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等,控制入河污染排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