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道水域岸线治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根据河道治理规划和治理需求,制定年度治理计划。

治理河道、修建水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增加的土地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并优先用于河道治理工程。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