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河道水域岸线治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根据河道治理规划和治理需求,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治理河道、修建水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增加的土地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并优先用于河道治理工程。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