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