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