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