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