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