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