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