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