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