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轻微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严重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