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