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园、广场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