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拒不返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并按照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处以一至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