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未达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未达标绿地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