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逾期未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按照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处以二至五倍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