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占压绿地,在绿地内停放车辆;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四)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占用居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