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别养护。

古树名木的养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