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经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向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缴纳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绿地。对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六个月,临时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