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批准就近规划补建同等价值和面积的绿化用地,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