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投资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生产绿地应当培育和驯化适宜城市绿化的小兴安岭特色苗木和花草。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