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投资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应当培育和驯化适宜城市绿化的小兴安岭特色苗木和花草。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