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务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和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