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