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