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