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