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