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