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