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革命旧址内从事讲解、宣传等活动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陕西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禁止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或者其他不适当方式讲解、宣传革命旧址承载的历史和延安精神。禁止无证人员在革命旧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讲解、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